營區內有既有遊樂設施可以嗎?新竹北埔鄉會勘要求拆除真實案例解析
許多營主為了增加親子客群的吸引力,會在營區內擺放遊樂設施。但在申請第一階段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時,這些「非露營核心設施」往往會成為退件的導火線。
案例解析
真實公文解析:北埔鄉湖西段案例
依據新竹縣政府府交企字第11353XXXXX號函,針對「沐熙山林」的申請案,交通旅遊處在會勘後明確指出:
✦ 設施違規:現地會勘紀錄中,發現申請範圍內有一處「遊樂設施」,要求申請人必須移除,並提供移除後之照片佐證。
✦ 計畫書一致性:因本案並無規劃「管理室」,要求計畫書內文必須同步刪除相關字眼,且面積填寫格式須符合規範。
STAR 實戰
冠得數位設計的解決方案
面對會勘後的雙重補正要求,冠得團隊這樣協助營主過關:
S
情境:現有的遊樂設施被縣府認定不屬於露營場容許使用範圍內的設施,遭要求拆除。
T
任務:完成設施移除與土地復原,並針對計畫書的文字與表格細節進行地毯式除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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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:我們請營主配合將遊樂設施移除,並特別指導營主不僅要拆除,還必須「恢復草生樣態」,隨後製作了清晰的移除前後比對照片(附件九)。此外,我們將計畫書中誤植的「管理室」字眼全面刪除,並修正了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的細目名稱與面積填寫格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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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:提交了圖文並茂的審查意見回覆表,讓承辦人員能快速比對改善成果,成功跨越會勘後的補正難關。